4 城市土地利用
4.0.1 土地公有制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of land
全民所有制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总称。
4.0.2 国有土地 State一owned land
城市和非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依法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4.0.3 集体土地 Land owned by peasant collectives
与国有土地对应,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4.0.4 建设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
4.0.5 土地使用权 land user
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使用、处分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4.0.6 土地使用权划拨 allocation of land user
依法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4.0.7 土地使用权出让 land user granting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0.8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state-owned land user transfer
国有土地管理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0.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hiring out the state-owned land user
国有土地管理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4.0.10 土地使用权抵押 ralse a mortgage on land user
有偿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因借贷或为第三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转移占有使用权而供作债权担保的一种行为。
4.0.11 土地使用权收回 land user regain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4.0.12 土地使用权终止 suspention of land user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4.0.13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charge for land user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为取得国家出让的国有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或政策的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支付给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4.0.14 基准地价 basic prices of urban land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 、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4.0.15 标定地价 marked price of land
城镇宗地在限定条件下评估,并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宗地价格。
4.0.16 熟地 cultivated land
经过土地开发,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4.0.17 生地 raw land
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
4.0.18 毛地 undeveloped land
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4.0.19 宗地 parcel of land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
4.0.20 闲置土地 idle land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4.0.21 土地四至 four boundaries of a piece of land
宗地的地块界址。
4.0.22 土地使用税 land use tax
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4.0.23 土地使用费 charge of land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费用。
4.0.24 土地收益金 land revenue
土地使用者将属于他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就其所获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价款。
4.0.2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overall plan of land utilization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的总体控制计划书。
4.0.26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annual plan of land utilization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的计划书。
4.0.27 用地性质 land usage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
5 房地产开发
5.0.1 房地产综合开发 comprehensive debelopment of real estate
根据国家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对某个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各种有关的开发项目,分期施工、协调进行建设的活动。
5.0.2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city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房屋、市政工程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为城市发展提供各类建筑产品的活动。
5.0.3 房地产投资 rea1 estate investment
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某种目的,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资金的行为。
5.0.4 房地产开发项目 estaie deve1opment project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对象。
5.0.5 征地 requisition of land
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5.0.6 拆迁 removal
为了城市新建的需要,将建设区内原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迁移的工作。
5.0.7 征地补偿 compensation for requisition of land
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支付因征地而产生的费用。
5.0.8 拆迁补偿 compensation for removal
建设用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对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拆过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5.0.9 拆迁安置 arrange for relocation household
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
5.0.10 拆迁人 remover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5.0.11 被拆迁人 relocation household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5.0.12 七通一平 seven accesses and site leveling
开发建设场地在正式开工前,对场地进行的道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及邮电通讯通畅工作及场地平整工作。
5.0.13 空置率 vacancies
可供出租物业中尚未找到承租人的面积与可供出租总面积的百分比。
5.0.14 房地产增量 incremental estate
在一定时期内,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数量。
5.0.15 房地产存量 amount of existential estate
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点上,全部或分类物业的保有量。
5.0.16 房地产灭失量 vanishing amount of estate
因拆除、重建或灾害等其他原因而减少的房地产数量。
5.0.17 在建工程 construction work in progress
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5.0.18 住宅 dwelling house
以个人或以家庭为生活单位供人们长期居住的房屋。
6 住房制度改革
6.0.1 商品房 commodity housing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以建成后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6.0.2 经济适用房 affordable housing
国家为保障中低收人家庭住房的需求,在用地及税费方面予以政策扶持,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的普通住宅。
6.0.3 廉租屋 low-rent housing
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6.0.4 住房补贴 housing allowance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6.0.5 住房公积金 housing accumulation fond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对在职职工建立的一项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6.0.6 成本价 cost price
按照当年建造公有住宅的平均成本而测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各地每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成本价按征地和拆迁补偿、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共7项因素测定。
6.0.7 标准价 normal price
各市、县依据本地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而确定的出售公有住宅售房价格。
6.0.8 成本租金 cost rent
按照经营成本确定的租金标准。
6.0.9 市场租金 market rent
以往房的价值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租金标准。
6.0.10 住房基金 housing fund
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基金。
6.0.11 城市住房基金 housing fund provided by government
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住房基金。
6.0.12 单位住房基金 housing fund provided by employer
职工所在工作单位为解决其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6.0.13 住房合作社 housing cooperative
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镇居民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问题和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经济组织。
6.0.14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collateral loan for private housing
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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